一、 為使資訊系統能有效率運作,特訂定本規範。
二、 本規範適用對象為所有單位。
三、 凡由資訊部門所設計開發之系統,由資訊部門進行維護評估、建議及處理。
四、 各單位如有資訊服務需求,須填寫資訊服務需求申請單(以下簡稱資訊服務需求申請單),詳填需求說明及作業流程,經單位主管簽核,並會簽相關單位後,送資訊部門辦理。
五、 資訊部門依各行政單位提出之資訊服務需求申請單描述狀況,評估執行可行性及時程。評估後如有其他方式可處理,經加註意見後,將資訊服務需求申請單退還原申請單位結案;如需處理,資訊部門即進行人力安排並與申請單位溝通處理方式,處理完成後通知申請單位並確認無誤後,歸檔結案。
資訊服務需求申請單 申請日期: 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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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 請 單 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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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 請 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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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機號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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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mai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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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訊需求說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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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估說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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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管意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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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經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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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單位主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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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估單位主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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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估單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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